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325金管銀()字第09700027400號函辦理

一、  本項存款第一次存入之金額遵照有關金融法令規定之計息起點辦理,後續存金額不限。

二、  開立本項存款時存戶須提示身分證並填具印鑑卡留存本社以備提款時核對之用。

三、  存戶住址、電話如有變更時須通知本社以便登記。

四、  款項存入或提出均須攜帶來社登記,提款時並應填具本社所備之取款憑條簽蓋原留印鑑,連同本存摺一併交本社驗付

五、  款項收付均須由本社經辦人員在本存摺上加蓋圖章為

六、  存入他行票據須社收妥入帳後方可支用並以收到日期起息,倘發生退票及糾葛情事不問其為存戶自行存入第三人委託收帳所有之退票款項本社得逕自該帳戶內扣除或要求存戶調換同額款項,該項退票本社除事前受託代辦保全票據權利手續者外概不負責。

七、  本項存款利息悉依本社牌告利率按日計算,但每日最終餘額未達壹萬元者不予計息。

八、  本項存款每年六月廿十二月廿計結息一次,利息於每次給息後次日滾入本金,如存戶未到結算日申請結清者,按實際存款日數計付利息。

九、  本存摺及原留印鑑如有失竊或毀滅時,存戶應立即通知本社並憑身分親自辦理掛失止付補發新或更換印鑑等手續,倘在本社未接通知掛失止付以前被人冒領存款本社概不負責。

十、  存戶於一年內未有任何存提交易且帳戶餘額低於本社規定起息點時,得將該帳戶轉入靜止戶。

十一、本規章未盡事項悉依現行相關金融法令及本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