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 期 存 款 規
章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
本存摺係活期存款存摺,存戶憑存摺及存、取憑條或自動化服務機器辦理存、取款。
二、
本存摺應經本社有權人員簽章後始生效力。
三、
開立本項存款時存戶須提示身分證並填具印鑑卡留存本社以備提款時核對之用。本存摺及原留印鑑喪失時,應立即通知本社並憑身分証親自辦理掛失止付及補發新摺或更換印鑑等手續,存戶未向本社辦妥掛失止付手續前如有冒領情事本社概不負責。
四、
存戶住址、電話如有變更時須通知本社以便登記。
五、
款項存入或提出均須攜帶本摺來社登記,提款時應填具本社所備之取款憑條簽蓋原留印鑑,連同本存摺一併交本社驗付。款項收付均須由本社經辦人員在本存摺上加蓋圖章為憑,如存摺餘額與本社帳面不符時以本社帳面餘額為準。
六、
本社依據存戶填具之存款憑條所列分社別科目帳戶等資料入戶,倘憑條所載錯誤,存款誤入他人帳戶時請存戶自行負責。
七、
存戶存入之交換票據,為便利存戶對帳,本社得先記入存戶存摺,待收妥該票款後始可起息支用。倘發生退票或其他情事本社得逕自本帳戶扣除該票據金額。存戶如欲撤回或延期提示存入之票據或領回退票時,概依照本社規定辦理。
八、
本項存款利息悉依本社牌告利率按日息計息,每年
九、
存戶於一年內未有任何存提交易且帳戶餘額低於本社規定起息點時,得將該帳戶轉入靜止戶。
十、
本規章未盡事項悉依現行相關金融法令及本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