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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處理辦法

經98.11.10第十一次理事會審議通過


  1. 目的
      為防治本社從業人員發生性騷擾行為,提供所有從業人員和諧安全之工作環境,茲訂定本辦法以利各部門遵循。

     

  2. 適用對象
      本社所有從業人員(包括正式人員、聘約人員、定期契約人員、工讀生)及至公司應徵之求職者,皆適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3. 性騷擾之定義
    1. 對他人施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對部屬或求職者施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4. 性騷擾之防治
    1. 禁止事項
      1. 從業人員因工作關係具有管理監督權者,不得利用職權對部屬有性騷擾之行為。
      2. 從業人員不得對同仁或至公司應徵之求職者有性騷擾之行為。
      3. 從業人員有前二款性騷擾之行為,經正式申訴後公司將進行調查及懲處。另從業人員亦不得捏造性騷擾之性事、誣陷他人,或借題發揮、挾怨報復擾亂公司運作,若經查證屬實將提報處分。
    2. 訓練為防治企業內發生性騷擾事件,於新進人員報到後舉辦之職前訓練,應排入性騷擾防治課程。

     

  5. 申訴 
    1. 從業人員對他人所發表具有性騷擾之言語或行為,感受到不悅、反感或侵犯時,均有權予以制止、警告或申訴。欲提出申訴者,應填寫書面「性騷擾申訴書」將相關事實及資料填妥後,寄至本社人事室。若由他人代理提出申訴,應檢附當事人之委任書(載明代理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2. 人事室為性騷擾申訴案件之受理單位,負責對申訴案件初審,正式受理案件「調查小組」之組成以及執行核定懲處之工作。
    3. 人事室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進行初審,有以下情形者,經呈理事主席核定後,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1. 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經通知逾五日後未以書面補正者。
      2. 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正式委任代理人者。
      3. 同一事由經申訴決議確定逾期提出申覆。
      4. 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5. 經初審調查認明顯非屬事實者。
    4. 人事室初審經提報理事主席核定受理之案件,即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5. 調查小組應於申訴案件提出起二個月內調查結束,調查報告應作成懲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報告經理事主席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訴人、被訴人。若對申訴案件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10日內向人事室再提出申覆。 
    6. 有關性騷擾案件申訴調查、審議過程,應以不公開、保密方式進行,俾能確保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權益。對於未依規定以保密方式進行者,由本社提報懲處。
    7. 調查小組成員及運作方式準用本社性騷擾防治案件申訴及處理辦法之規定。
    8. 人事室應有專人負責,集中保管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書面資料,並密封存檔。

     

  6. 其他
    1. 申訴人若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2. 從業人員於執行公務中,若遭受企業外人士進行性騷擾時,由本社予以必要之協助處理。

     

  7. 懲處規定
      性騷擾申訴案件經調查提報核定後,人事室應即依核定之懲處內容辦理懲處;如該事實涉及刑責,本社得同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8. 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呈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申訴及處理辦法

95.02.14. 九十五年度第二次理事會審議通過


  1. 為維護兩性平等,提供免遭受性騷擾之環境,對性騷擾事件,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特依性騷擾防治法制訂本辦法。
     
  2. 所謂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3. 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本社設置「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總經理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九人,總經理、副總經理、法務室主管、人事室主管為當然委員,餘由主任委員指定擔任之,其中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當然委員隨職務異動而異動,其餘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4. 置執行幹事一人,由人事室人員兼任之。
     
  5. 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會議主席不參與表決,但正反兩方票數相同時,由會議主席裁決。
     
  6. 任何個人若認為自己在本社遭到某種行為、言語或物件之性騷擾都應該:
    1. 馬上告訴對方自己之感受,以及什麼行為或東西讓人不舒服。
    2. 如無法或不願與「侵犯者」溝通,或「侵犯者」繼續其行為,可向其主管報告,要求處理。
    3. 如不想與該主管討論自己遭遇之情形,可隨時向本社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4. 任何員工所提供有關性騷擾之抱怨資料或消息都會以「機密」方式加以認真處理,並立即進行調查和適當處置。
       
  7. 本社設專人、專線如下接受申訴
    1. 受理單位:人事室。
    2. 申訴電話:(04)7251361轉人事室。
    3. 專用信箱:彰化郵政023之00216號信箱。
    4. 電子郵件:personnel@ch6c.com.tw
    5. 傳真電話:(04)7252439。
       
  8.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辦理。
     
  9.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本社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訂定處理性騷擾此類事件之申訴程序,提供所有員工—免於性騷擾、侵擾之工作環境。為維護此一承諾,特以書面加於聲明,絕不容忍任何本社之管理階層主管、員工同仁(包括求職者)、客戶、主雇及第三者等,從事或遭受下列之性騷擾行為。

  本聲明所稱之性騷擾行為,是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包括:

  1. 雇主(或高階主管)對受雇者(或求職者)所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語言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或獎懲之交換條件。

  2. 任何人(客戶、主雇或第三者)在受雇者執行職務時,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語言或行為,對她(他)造成敵意性、脅迫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她(他)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她(他)工作表現。


  上述這些行為包括具有性意涵、性暗示及性(或性特徵)有關之語言或動作;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文字及視覺資料,以及不當之肢體碰觸等。

  本社所有員工均有責任協助確保--免於性騷擾、侵擾之工作環境,如果妳(你)感覺到遭受上述行為之侵害,或目睹及聽聞這類事件發生,應立刻通知人事室主管,以便依據相關規定,做出合適之處理。本社絕對禁止對通報此類事件者、提出此類申訴者及協助性騷擾申訴或調查者,有任何報復之行為。

  本社將對此類事件之申訴進行深入而迅速之調查,並對申訴者、申訴內容及處理結果儘可能採取保密措施。性騷擾行為如經調查屬實(包括誣告之情形),本社將採取合宜之措施處理,包括對加害人懲處,必要時甚至逕行解雇。

  為加強所有員工對此類事件之認知與瞭解,將不定期舉辦相關講習及訓練;為確保所有員工均已詳閱此份書面聲明,並充分瞭解其內容,請於附表親自簽名。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禁止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1. 我們的措施
      本社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對性騷擾事件,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及懲處措施,特成立【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並設置申訴專線電話及信箱,以利申訴。
     

    1. 受理單位:人事室。

    2. 申訴電話:(04)7251361轉人事室。

    3. 專用信箱:彰化郵政023之00216號信箱。

    4. 電子郵件:personnel@ch6c.com.tw

    5. 傳真電話:(04)7252439。
       

  2. 性騷擾之定義
      所謂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3. 性騷擾之處理
      任何個人若認為自己在本社遭到某種行為、言語或物件之性騷擾都應該:.

    1. 馬上告訴對方自己之感受,以及什麼行為或東西讓人不舒服。

    2. 如無法或不願與「侵犯者」溝通,或「侵犯者」繼續其行為,可向其主管報告,要求他們出面處理。

    3. 如不想與該主管討論自己遭遇之情形,可隨時向本社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任何員工所提供有關性騷擾之抱怨資料或消息都會以「機密」方式加以認真處理,並立即進行調查和適當處置。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利用權勢或機會進行性騷擾者,其處罰加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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