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公開揭露事項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對客戶個人資料保密的承諾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所有工作同仁均瞭解,當您與我們有業務上的往來時,除了期望可獲得我們金融產品的各項業務諮詢及優質服務外,您更關心我們對您個人資料是否採行嚴密保護措施。我們對於客戶個人資料的保密措施,提供下列的承諾

一、我們會依服務內容的需要,請您提供個人資料,如: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個人之資料;或因服務之提供而瞭解您的帳務、信用、投資或保險等資料。以上各資料,除非經過您的同意、授權或是因法令上的規定所允許,我們不會將您非公開之資料透露給我們以外的第三者。

二、我們取得您的資料後,將完整儲存於我們的資料處理系統中,並以嚴密的內控保護措施防止未經授權人員之接觸。同時我們的工作同仁均接受公司完整的資訊保密教育,充分瞭解客戶資料之保密是我們每一個成員的基本責任,亦是您所關心的一件事,我們的任何一位工作同仁若有違反客戶資料保密承諾,將接受相關法規及我們內部規定之處分。

三、為了保護您個人資料的完整及安全,保存您個人資料的資料處理系統均已接受妥善的維護,並符合相關主管機關嚴格的要求,以保障您個人資料不會被不當的取得或破壞。

四、除法令有特別規定或經客戶同意外,我們對您個人資料的蒐集、電腦處理與利用,只限於為提供良好服務及營業登記項目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

五、當我們基於業務需要,由其他第三者提供您生產或產品及服務資訊時,我們會嚴格審酌信譽良好且注重客戶資料安全的第三者,並要求其恪遵相關法令規定及保護您資料的機密。

六、我們因業務需求有必要委託第三者處理時,我們亦會嚴格要求他們遵守我們的客戶資料保密承諾,並且採取必要檢查程序以確定他們將確實遵守。

七、當我們為了信用調查、風險控管等之用途,與信譽良好的徵信查詢機構或票據交換所交換資料時,一定會抱持審慎及嚴謹的態度來處理。我們絕不會向任何第三者揭露您的醫療及健康資訊。

八、當您發現個人資料需修改時,經過身分認證無誤後,您可透過我們提供的服務管道來更正、修改。

九、您有權於任何時間透過我們所提供之管道從共同行銷名單上移除自己的名字。

內部控制聲明書
 11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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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適足與風險管理專區
11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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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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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檢舉制度

107.08.27臨時理事會通過訂定

111.04.22經理事主席核准修訂(檢舉管道)

第一條 訂定目的

為強化本社內部控制及防杜損害本社之不法行為,暢通本社檢舉管道,同時保證檢舉投訴問題得到及時的處理,特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之二相關規定訂定本檢舉制度。

第二條 檢舉類型

凡涉及本社有相關之犯罪、舞弊或違反法令之虞時,均得提出檢舉。例如涉及:侵占本社資產、收取不當利益、管理層和員工任何形式的舞弊行為或其他有損害本社利益之行為等。

為避免資源濫用,檢舉內容非屬違反法令或屬惡意攻訐、虛偽不實或無具體內容或其他未合常理事由或無涉本社之事由.等,得不予受理。

第三條 檢舉人適用對象及處理方式

本社員工及外部之任何人,均得就發現前條之事實提出檢舉。

檢舉案件之處理方式,外部之人與本社員工均相同適用。

匿名或非本人檢舉之案件,不予受理。

第四條 檢舉受理機構:

受理檢舉案件應立即成立專案檢舉調查小組,其成員包括:總稽核及稽核室人員;由總稽核擔任專案檢舉調查小組組長暨召集人。

專案檢舉調查小組,得依調查需要,報請理事主席核可,酌加專案檢舉調查小組人員。

專案檢舉調查小組,於個案調查完畢結案後解散。

第五條 檢舉管道

本社應於本社網站公示檢舉制度與檢舉管道。

檢舉人可以透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檢舉。

檢舉管道

1.檢舉受理人:總稽核

2.通信地址:500彰化市彰美路一段1863-總稽核收

3.電子郵箱: gaudit@ch6c.com.tw

4.檢舉電話: 04-7251361 分機 23

檢舉管道二:

總稽核如為被檢舉之當事人,檢舉受理人為總經理,由總經理指派成立專案調查小組成員,由總經理擔任專案調查小組組長暨召集人。

1.檢舉受理人:總經理

2.通信地址:500彰化市彰美路一段1863-總經理收

3.電子郵箱: hsieh@ch6c.com.tw

4.檢舉電話: 04-7221818

第六條 檢舉調查處理流程:

檢舉案件自受理調查至調查完畢,辦理時程以不超逾二個月為原則。

1.受理登記 :

1)對於透過電子郵件檢舉的案件,須將電子郵件列印出來存檔保存;對於透過郵寄信函方式或投遞本社營業處所設置之信箱檢舉的案件,須將信封及信函正文存檔保存。

2)對檢舉事項應進行認真分析,是否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成案調查條件。

3)受理檢舉資料或製作檢舉紀錄後,無論是否認定成案均應通知檢舉人。如未能認定成案,應明確說明理由。

4)符合成案調查的檢舉事項,由專案檢舉調查小組組長指揮進行調查。

2.調查:

1)根據檢舉事項的實際情況,可採取直接或間接的調查方法或視調查情況之需要徵求檢舉人的?明以及是否需要檢舉人提供其他補充資訊等。

2)如非必要,應盡可能不與檢舉人直接會面,免除檢舉人的檢舉曝光風險。

3)如有必要時,得請其他相關部門配合協助調查或委請外部專家提供協助調查。

3.編製調查報告:

1)完成調查程序後,應根據調查的事實,編製調查報告,向理事會及監事會報告。

 (2)經調查屬實並有觸犯國家法律之嫌的檢舉案件,應向司法機關告發被檢舉人。

3)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檢舉事由(含被檢舉人、檢舉人或相關人等)、調查過程、調查結果、調查人員及提供檢討改善措施.等。

4)應將調查報告重點擇要及處理情形,適當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

第 七 條 迴避制度

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過程,有利益衝突之人,應予迴避。

檢舉人於提出檢舉時,得要求與所檢舉案件有關連的人員應予迴避。

第 八 條 保密制度

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第 九 條 保護制度

不得因所檢舉案件而對檢舉人予以解僱、解任、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

第 十 條 獎懲制度

1.檢舉案件經過調查屬實,視個案情節,適當獎勵檢舉人。

2.違反檢舉制度之保密制度者,視情節或影響層面進行懲處。

第十一條 檢舉人義務

1.檢舉人應由本人具(實)名,並應提供可查驗證明身分之合法證件影本,就發現事實提出檢舉。

2.檢舉人應透過本社檢舉管道提出檢舉,並對檢舉內容負責。

3.檢舉人提出檢舉前,應清楚認知:提出檢舉行為後,經過調查程序,檢舉人如有不實檢舉、捏造事證、誹謗或有損害被檢舉人利益者,有面臨被追究法律責任之可能。

4.檢舉人應積極配合調查,不得提供虛假資訊或干擾調查。

第十二條 檔案保管方式及期限

涉及檢舉案件之所有的資料,包括:書面文件、獎懲、法律訴訟、錄影、錄音、照片、數位電子資料及以其它形式的一切記錄資料,應密件妥善保管。

檢舉個案保存期限於結案後十年解密,經報准程序後得予銷毀。

第十三條 檢舉案件調查後發現為重大偶發事件或違法事件,應向主管機關通報或告發。

第十四條 第五條檢舉管道更動或修正,授權理事主席核准後實施,並於本社網站公示。

第十五條 教育訓練

每年由法令遵循主管對本社員工,至少辦理乙次檢舉制度之宣導及教育訓練。。

第十六條 本檢舉制度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